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林秀枝 被告 雷小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撤回告訴而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