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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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陸○安
陸○穎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瑞雯 被告 鍾少寶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2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