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裁判案由:賭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玉張恭銘陳俊霖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志諄 律師 陳全正 律師 楊明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