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新竹縣○○鄉○○村○鄰○○道路處(聲請書誤載為新竹縣湖口鄉德盛村二十四鄰德盛一二八號)查獲時,經警扣得安非他命一點九公克。前揭扣案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六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二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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