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李麗雯 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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