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告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 右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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