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