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甲○○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原告乙○○部分,因其告訴被告誹謗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而原告乙○○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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