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九六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真 律師複代理人 張珉瑄 律師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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