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二號
原告乙○○○○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丁○○即海英商行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