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0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
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被告最新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