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五三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發票人│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黃仲宏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壹佰萬元│NO一四三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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