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千記企業社原告 蔡金宏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3年1月8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3年4月2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
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先予敘明。
二、經查,原告於103年6月25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