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高淑娟 送達代收人 王杏米 被告 吳俊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