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照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3時4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