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照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3時4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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