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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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鄭武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咏潔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於遊戲網站為公開道歉,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財產權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且此部分應與聲明第1項之非財產上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