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4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趙國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