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793號聲請人 陳鵬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知豈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票號0000000之到期日為109年12月22日,利息起算日應自109年12月22日起算;票號454124之到期日為105年9月13日,利息起算日應自105年9月13日起算,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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