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788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震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