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琮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相對人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為假執行,依本院民國(下同)104年度建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7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7號提存卷、107年度司執字第3482號執行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