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卷證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仁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仁傑准予於預納費用後,付與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但應去除蔡仁傑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訴訟所需,請求付與鈞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聲請人相關裁定、判決書、起訴書、警詢筆錄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77、5762號偵查函文,因此所產生之影印、郵寄等費用,請逕向雲林第二監獄戒保股聲請人保管金扣除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第429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可認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不應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於判決確定後,被告以將聲請再審之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證資料者,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後,再分別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於112年8月2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雖非「審判中」之被告,但其以訴訟相關之目的需要而請求付與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案件相關卷證影本,核屬正當需求,且核其聲請交付之卷證影本,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而聲請人目前在監,預納費用有所不便,其聲明同意所在矯正機關在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由聲請人保管款中覈實支付相關費用,核與審判中之在監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付費方式相同,亦無不合。又聲請人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聲請範圍之卷證影本,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上開第三人隱私權之範圍,應予隱匿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經隱匿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聲請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範圍對應卷號付與卷宗影本名稱1裁定無(卷內無與聲請人相關之裁定)2判決書南投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判決、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3起訴書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77號、第5762號檢察官起訴書4警詢筆錄一、被告蔡仁傑⒈110年8月30日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⒉110年8月31日19時18分偵訊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⒊110年8月31日21時34分偵訊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⒋110年10月15日13時53分偵訊筆錄(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77號卷)二、證人 潘辛彥 ⒈110年8月31日9時9分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⒉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三、證人 潘信安 ⒈110年8月31日8時54分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⒉110年10月5日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四、證人 滿大豪 ⒈110年8月31日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五、證人 洪學甫 ⒈110年8月31日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六、證人 羅昱勛 ⒈110年10月25日查訪筆錄(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62號卷)5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77號、第5762號偵查函文南投地檢110年11月19日投檢 云孝 110偵4677字第110902285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