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15號上訴人 張雅婷 住苗栗縣○○市○○路0000號兼訴訟代理人 張育瑄 0000000000000000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張淑琪 律師被上訴人 張光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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