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營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原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林誼勳 律師
余明賢 律師 賴柏翰 律師 廖家振 律師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張詠婷 律師被告 王昶明
郭育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劉育杰 律師被告 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詹閎任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