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專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原告 廖榮源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 律師被告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陳政大 專利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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