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1號原告川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被告 伍偉儀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12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乙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訴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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