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雄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之程度等一切狀況,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10.11│96.10.01│├──────┼───────────┼────────────┤│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204號│96年度偵字第24853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8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20號││├───┼───────────┼────────────┤││判決│97.01.11│98.03.06│││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89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確│97.02.12│98.05.1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710號│98年度執字第82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