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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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具保人 林虹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 鍾奇蓉 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虹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虹吟因被告鍾奇蓉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附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