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劉韋廷 律師被告乙○○
甲○○癸○○丁○○庚○○丙○○壬○○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