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矚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均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28日均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7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