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64號原告 黃梓姍 被告 歐晉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法官莊惠真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定程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