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54號

原告 廖日梅

被告 黃士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6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