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9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宗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毅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均相同,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8所示數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另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09年12月18日

110年7月6日

109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8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0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41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1、320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64號

111年度簡字第35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64號

111年度簡字第35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3月18日

111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50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8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0年1月1日

110年1月1日

110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41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1、3209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41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1、3209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41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1、320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50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8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3日

110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88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0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6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890號

111年度簡字第2911號

113年度簡字第25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9月13日

113年9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890號

111年度簡字第2911號

113年度簡字第25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10月25日

113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4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68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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