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五八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鐘偉彰 債務人三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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