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35號聲請人 林億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陳俊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