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47號聲請人 林映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 林翌輔 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