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09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麒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台端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該債務人係截至民國95年6月30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台幣110565元)
二、相對人鍾麒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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