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09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柳如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台端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該債務人係截至民國95年6月30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台幣133340元)
二、債務人柳如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