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彬凱具保人邱清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邱彬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邱清德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
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笫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則其自非在逃匿中,即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保證金。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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