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債權人 黃泓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當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國陞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解散,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各請求項目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請求金額釋明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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