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18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秋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