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樓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德榮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樓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