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強制戒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若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院戒執字第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若穎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受處分人張若穎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依職權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所以110年3月26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結果,認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於
110年1月11日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迄今強制戒治執行未滿6月等情,有前開本院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109年12月30日中女戒衛字第1091200136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因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經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以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計算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總分為56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被告於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110年5月7日桃女戒教字第11030000840號函暨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1份在卷可佐,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被告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被告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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