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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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上訴人即被告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告 鈕澤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