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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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古文呈 債務人 古慶松
一、債務人古文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叁仟柒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古文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古慶松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古文呈於民國104年9月2日起邀同債務人古慶松為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13萬元整,其中(1)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625%(目前年息為百分之
1.78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1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625%(目前年息為百分之1.78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立有借據及借款契約各乙份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及借款契約第十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2,993,703元整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古文呈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古慶松給付之。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869,403元│105年6月2日起至清│1.785%│105年7月3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償日止││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124,300元│105年6月2日起至清│1.785%│105年7月3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償日止││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