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志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執減更字第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官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