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4號債權人宥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翰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1149元得再次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
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