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 藍燕輝
黃沛筠 藍家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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