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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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8年度雄聲字第254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