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 羅一鳴 相對人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9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3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3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107年3月8日起至108年3月7日止。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8月5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銅鑼鄉│朝東││418││68.66│全部││├─┼───┼────┼───┼──┼────┼─┼──────┼────┼──────┤│2│苗栗縣│銅鑼鄉│朝東││421││136.08│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74│同上土地│苗栗縣銅│住家用、│第一層:48.69││全部│││││朝東段41│鑼鄉福興│磚造│合計:48.69│││││││8地號│村3鄰中││││││││││山路110││││││││││號││││││└─┴──┴────┴────┴────┴────────┴──────┴──┴────────┘附表二:
┌───────────────────────────────────────────────────┐│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7年3月7日│100,000元│未載│CH255566││├──┼───────────┼─────────┼───────────┼───────────┤││002│107年3月7日│200,000元│未載│CH255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