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六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六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義正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義正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義正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下注簽賭六合彩,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所為實非可取;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已退休、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卷內證據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被告簽賭有何獲利之犯罪所得,此部分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為沒收之諭知;又被告據以簽賭而使用之行動電話,雖曾扣案,惟已發還(見偵卷第26頁),再考量行動電話性質上僅屬一般人日常生活用以通訊、聯絡、工作使用之物,非專供賭博使用,復非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經長久使用後在現實上價值甚低,對被告之不法、罪責評價亦不生重大影響,無刑法上重要性,縱予沒收亦無法達到犯罪預防等刑法目的,無沒收必要,爰不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及宣告沒收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96號被告蔡義正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義正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0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2月17日止,在雲林縣斗六市中山公園附近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忠 」之人,簽賭香港六合彩。渠等賭博方式以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碼作為對獎依據,「2星」及「3星」每注簽注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4星」每注簽注金額為70元。如賭客下注簽中「2星」,每注可得5,700元之獎金,如簽中「3星」,每注可得
5萬7,000元之獎金,如簽中「4星」,每注可得75萬元獎金。若未簽中,賭資悉歸「阿忠」所有。賭金及彩金之交付及收取地點均位於上址公園附近之公共場所。嗣經警於107年12月18日,持搜索票搜索蔡義正上址住處,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義正坦承不諱,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檢察官吳淑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珮忻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